关闭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职场资讯 > 劳动法规

劳动法规:流产假不能计作医疗期

来源: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,义乌招聘网w 时间:2015-04-10 作者:009job.com东阳人才网, 浏览量:

009job.com:


  009job.com导读:阿敏2003年6月进入一家贸易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。这家公司明里暗里都排斥怀孕女职工,为了保住工作,已经结婚几年的阿敏决定先不要小孩。
http://www.009job.comhttp://www.009job.com\"劳动
  2004年6月中旬,阿敏因心肌炎住进了医院,随后在检查中发现已经意外怀孕,家里人都极力劝说小敏把孩子生下来,小敏想,反正怀孕后自己的劳动合同一直会顺延至哺乳期结束,到时公司即使不要她了,自己已经生好孩子,再找别的工作也许不会再有障碍。于是她决定做妈妈。

  可天不遂人愿,休息两个半月后,阿敏的心肌炎还没有完全康复,却又意外流产,于是,她不得不根据医生的要求继续请假,又在家休息了30天。

  9月10日,阿敏到公司上班,不想接到了公司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,通知说:鉴于你半年内已累计休病假三个多月,超过了你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(三个月)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你的劳动合同。

  阿敏根本不清楚什么医疗期的规定,也不知道该说点什么,只好拿着公司的通知抹着眼泪回了家。听说情况后,阿敏的婆婆立即找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,得知公司对阿敏医疗期的计算方式违反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,于是陪着阿敏到公司要求撤销退工决定。几经交涉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,阿敏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确认公司解除自己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,恢复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。

 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将女职工流产休假计作医疗期,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。尽管该案最终以调解达成一致而结案,但该案涉及的女职工权益问题还是有必要加以澄清和明确。

  一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,自然流产应该享受产假待遇。

  根据有关规定,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,女职工怀孕流产时,根据医生的建议,可给予一定的产假。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,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,给予产假30天;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,给予产假45天。

  本案中的阿敏结婚后一直未育,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,而她在妊娠超过3个月后自然流产,其根据医生要求而休的30天假,应属产假,而不是病假。

  二、产假不能计作医疗期。

  劳动法规定,对于患病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医疗期,并且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这是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医疗待遇。

  而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的一种权利,公司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。根据国家有关女工生育待遇规定,产假期满,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,经医生证明,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,按病假处理。由此可见,女职工按规定应该享受的产假不能按病假处理,不能作为医疗期计算。不仅如此,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还明确规定,单位增加工资时,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、产假、哺乳假,应作出勤对待。本案中,公司方将阿敏患心肌炎所休病假作为医疗期计算,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;但是,把阿敏流产按规定应该享受的产假计入医疗期,很明显是错误的,应予纠正。最终公司在调解中同意了阿敏“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”的请求也就算是知错改错的明智之举了。

  三、超过医疗期也不能随便解除合同。

  本案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也有必要加以澄清,那就是劳动者休病假超过医疗期,用人单位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。退一步说,假设阿敏休病假的确超过医疗期,单位是否就可以通知阿敏“从即日起解除你的劳动合同”呢?不可以,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,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。更多资讯请关注余姚人才网
http://www.009job.comhttp://www.009job.com\"恒信人才http://www.009job.comhttp://www.009job.com\"


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
相关推荐
暂无相关推荐
客服服务 QQ160985803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0579-81022068
工作日 9:00-18:00
微信公众号
手机浏览

Copyright C 2010-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009job.com 浙ICP备17056111号-2

地址:东阳市振兴路 EMAIL:hr#009job.com(#改@)

在线QQ客服160985803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
用微信扫一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