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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9job.com导读:一年前,上海某公司的蔡小姐被单位派往南京,担任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的副主任。在外地工作期间,蔡小姐感到孤单、寂寞,不久便开始同南京的一位小伙子恋爱并且同居,两个月后,怀了孕。
父母得知此事后,强烈反对她在外地谈恋爱,希望她与那个小伙子断绝来往,尽快到当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。但蔡小姐对父母的意见置之不理,继续与那位小伙子同居。8个月后,就在她即将临产时,小伙子突然抛弃了她。蔡小姐怀着悔恨的心情回到上海,生下了这个不该出生的孩子。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后,蔡小姐来到了公司,向经理提出了两个请求:(1)希望能将她调回上海工作。(2)希望公司给予她产假待遇,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。经理当即表示,同意将她调回上海工作,但是不同意向她支付产假工资。蔡小姐不解地问:“为什么不能发给我产假工资?”“因为你是非婚生育,不能享受产假。但是,考虑到你生产后以确实需要休息,我让人事部把你休的两个多月假,按事假处理了。你也知道咱们公司有规定,休事假是不发工资的,所以这两个多月你就没有工资了。”听了经理的回答,蔡小姐心里很不服,于是说到:“非婚生育是我的不对,国家可以按有关的规定处罚我,但是你不能因此来剥夺我休产假的权利,根据劳动法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,我应该享受90天的产假,这期间,公司必须发给我产假工资。”
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待遇。这是不是说,只要女职工生育了,不管什么情况,都应该享受产假待遇呢?不,不是这样。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,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、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。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:女职工非婚生育时,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,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。
本案中蔡小姐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,生育子女,是违反婚姻法的,不应受法律保护,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,但因其本人的错误,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所以,公司可以不向她支付生育休养期间的工资,她也无权向公司主张产假待遇。
对于女职工产假的享受,应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以医务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,医务部门对预产期的确定和女职工的身体情况,需要哪些特殊照顾等,这些意见,企业都应当尊重,并根据法律采取相应的措施。另外,还有对高危产妇的确定,国家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产妇的保护与疗养措施,企业应当予以注意。同时企业对女职工的产假保护也并非绝对的、没有限制的,对于非婚生育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女职工,企业可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其限制产假待遇。更多信息请关注余姚恒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