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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9job.com导读: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已经8个月了,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,在工作上都早已能独挡一面了,惟独她还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,她十分着急,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,可收效甚微。
公司领导认为,佟女士虽然干活儿比较笨,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,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,让她脱产3个月,去参加技术培训。
佟女士也真是不争气,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,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。
“不错,咱们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期限的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,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,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,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。”总经理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,“你看,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定:‘乙方(指佟女士)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,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,甲方(指公司)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。’”
“就算公司可以按这条规定跟我终止劳动合同,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一些经济补偿金呢?”佟女士问。
“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一样的,按国家规定,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,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。根据咱们劳动合同中的约定,你现在是属于终止合同,所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”
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,且不支付补偿金?
余姚人才网专家分析:《劳动法》第23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,劳动合同即行终止。”
本案中公司与佟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的,合同中约定的“乙方(指佟女士)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,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,甲方(指公司)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”,正是把《劳动法》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。这是一种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,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。
所以,公司应与佟女士解除劳动合同,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佟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