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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

来源:义乌人才网www.579zp.c 时间:2016-12-20 作者:义乌人才网 浏览量:

009job.com:


各镇党委、政府,各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,市机关各单位:

 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等3部门联合下发的浙人社发〔2016〕90号《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

  中共义乌市委组织部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  

  义 乌 市 财 政 局

  

  2016年11月1日

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

文件

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  浙江省财政厅

  

  浙人社发〔2016〕90号

  http://www.009job.com\"http://www.009job.com\"

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

 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

  

  各市、县(市、区)党委组织部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,省直各单位:

 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,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凡符合省委组织部、原省劳动人事厅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〔1987〕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60元调整为2470元;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20元调整为2210元。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300元。

  二、凡符合省委办〔1981〕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〔1984〕217号、〔84〕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调整为1290元。

  三、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。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,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,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,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。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,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,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。

 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  

  

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(印)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(印)

  

  浙江省财政厅(印)

  

  2016年9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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